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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市监餐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5-07 16:03:34 点击: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市监餐罚〔2018〕1号

当事人: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

地  址:金秀县头排镇桂柳东路****    

身份证号码4522301971******     邮编:545709

经营者:廖**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根据来食药监食生〔2018〕1号文件要求,2018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经营的22.8%voL金质丹米酒(抽样标识:22.8%voL金质丹米酒;生产日期:2017年4月24日,抽样基数6瓶,样品数量3瓶,单价26.00元/kg)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检品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进行检验。

2018年3月22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XS321800991),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的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的标准要求。

2018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编号:GXS321800991)送达予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负责人廖**,在告知该店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途径及时限后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确认签收,后当事人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同日,在负责人廖**的陪同下,在对该店的经营门面检查时发现涉案的22.8%voL金质丹米酒(生产日期:2017年4月24日)剩余2瓶;执法人员对涉案金质丹米酒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食药监餐责改[2018]1号、《扣押决定书》(金)食药监餐扣[2018]1号,由该店负责人廖**确认后签收。

现查明,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在2017年8月9日通过广西丹泉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的韦姓业务员上门推销的方式购进了6瓶22.8%voL金质丹米酒(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进货价为14.2元/瓶,在该店门市经营价26元/瓶;因监督抽验需要,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29日抽样上述金质丹米酒4瓶,2018年3月23日现场检查时仍剩余2瓶,故无经营行为。

另查明,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能够提供:

1、供货商广西丹泉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生产商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案批次为20170424的22.8%voL金质丹米酒《出厂检验报告》; 

3、2017年8月9日购进涉案金质丹米酒时的原件收据;

在抽检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该店标识的价格支付104.00元的抽检样品费用,该费用可认定为违法经营的产品部分货值金额,所获取利润104.00可认定为违法经营的部分违法所得。

本案可证实的涉案白酒货值金额156.00元,违法所得104.00元。

相关证据

1、2018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进行抽检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来宾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XS321800991)1份;

3、2018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送达检验结果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各1份;

4、2018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负责人廖**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5、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股东刘**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6、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负责人廖**、股东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供货商广西丹泉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生产商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案批次为20170424的22.8%voL金质丹米酒《出厂检验报告》;

9、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购涉案酒时原件收据;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3日对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工作图片;

处罚依据和种类:

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经营超范围添加三氯蔗糖的22.8%voL金质丹米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四)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处罚。

鉴于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在购进涉案酒时,保存有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照、生产商的有效资质证照及涉案批次酒的收条票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免予处罚。

2018年4月17日,我局向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市监餐罚告〔2018〕1号],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金秀县头排镇鸿运风味牛杂店经营超范围添加三氯蔗糖的金质丹米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该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22.8%voL金质丹米酒2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4.00元(壹佰零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金秀信用联社营业部(收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户行:金秀信用联社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2018年金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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