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监管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金秀县执行第二例撤销缓刑案件
近日,社区服刑人员莫某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莫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二例撤销缓刑执行实体刑的案件。
莫某于2017年8月23日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在缓刑考验期,社区服刑人员莫某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无故拒绝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经司法所多次教育、警示仍不悔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组织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罪犯莫某在县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莫某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由公安机关对莫某实施了逮捕,目前已交县看守所羁押。
本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也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警醒我县社区矫正在册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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