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处罚——对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规操作或未履行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报告职责的人员给予批评、处分的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违法报废规定的处罚——对应报废的特种设备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部分委托加工或购买无资质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自治区或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擅自开展检验、测试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计量检定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完成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测试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经销的按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计时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经营者未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委托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对认证委托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超出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的;未依照规定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被检查人不予以配合,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伪造、涂改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转让、出借或者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以欺骗为目的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或者检定封缄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合格印、证,以及他人
【行政处罚】对计量器具安装完毕后,未经计量检定或者验收合格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准确度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未配备供需双方清晰可见,有防作弊装置和准确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对方有异议时,未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检查,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擅自处理、转移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保存的有关计量违法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登记造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经营者未将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报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数据、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未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未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原毛绒进行包装未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以及无照经营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查封或者扣押属于违反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行政强制】对涉嫌传销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经营场所的查封,以及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冻结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对非法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以及对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行政强制】查封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
【行政强制】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
【行政强制】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或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行政强制】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关证据进行封存、扣押,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行政检查】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农业机械维修及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用能单位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含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名称简化)
【行政确认】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行政奖励】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对举报违反食品相关产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行为的奖励
【其他权力】 负责履职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
主办方: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络实名: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功德路37号
邮编:545799 传真:0772-6212100 ICP备案号: 桂ICP备14004364号-1
网站标识码:451324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