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号:金卫医罚〔2017〕8号。
二、案件名称:金秀县金秀镇唐**诊所未配备注册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静脉用药业务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三、违法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金秀县金秀镇唐**诊所,负责人:唐**,身份证号:45223019********15,案发地址: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解放路100号。
四、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31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经调查证实了你诊所于当日在未配备注册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开展静脉用药业务以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五、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觉履行,完全履行,履行时间201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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