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学、中心校,县直各学校:
现将《金秀瑶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
2017年6月26日
金秀瑶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幼儿,下同)资助工作体系,高质量完成学生资助工作任务,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和谐发展,根据来宾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财教〔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阶段我县实施的幼儿免除保教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等各学段各类资助项目。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全面执行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工作,及时足额地将国家助学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措施,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免除贫困户在园幼儿保教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由自治区财政对在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幼儿园因免除贫困户幼儿保教费导致收入减少部分,公立幼儿园由各地财政按照差额标准予以补助,民办幼儿园则按照差额由幼儿园继续向家长收取。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我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档,其中一等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每生每年1000元。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户学生全部按照一等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本校实施细则,综合困难程度等因素评定国家助学金档次。
第八条 免除贫困户子女普通高中学杂费。对全区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因免除贫困户学生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贫困户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我县属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免学杂费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每生每年720元。
第九条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十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我县当年参加高考的高生,录取区内院校贫困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录取区外院校贫困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免除贫困户在园幼儿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相关文件精神,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免除贫困户子女普通高中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相关文件精神,由中央、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县级财政按每年批复的预算金额承担。
第五章 资助对象的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对象须经扶贫、民政、教育(学校)等部门认定,从符合各教育阶段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挑选。
第十五条 各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校评估认定的方法及流程。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指标下达。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制定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教育和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将资助人数、标准及金额下达至各学校。
第十七条 申请公示。各学校通过学生个人申请(要详细说明家庭困难情况)、村(居)委会签章证明、年级(或班级)评议、学校审核及公示等程序,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审核发放。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校上报的名单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校或直接存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存折(卡)。受助学生领款签字单学校留存一份,复印一份交县资助管理中心备查,县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机调查困难学生资助情况。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秀瑶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人事监察股、财务股、资助中心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纪检监督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工作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组织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成立专门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具体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 落实工作责任。各类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学生资助办主任、各班主任负责相应具体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县教育和科技局与各学校、学校与各班主任,要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学生资助监管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任务之重中之重。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学生资助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学生资助监管责任,强化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力度。各学校要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政策宣传、个人申请、村委证明、民主评议、学校评审、学校公示、签名发放、档案管理”等程序规范到位,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学校要设立校长信箱,及时收集意见,及时整改。要认真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学生及家长投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二条 加大宣传力度。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和条件,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秀瑶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72-6218396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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