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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0-09 08:21:30 点击:

 

 

金秀瑶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自治县本级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BT融资款等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县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实施项目建设而设立或指定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项目从开始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建设的投资、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所有单位。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并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政府投资规模要与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建设投资。

  (六)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能耗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审核、批复、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监督。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按期发布县城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核定特殊材料的计价,协调裁决造价争议,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整个建设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县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对个别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施工图审查、预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清算。

  (十)资产移交。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汇编后,形成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商讨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策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补充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配套。

  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包括当年内完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续建项目政府投资总额,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确定。

  (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含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补充计划,下同)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备条件。不在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在申报立项的同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建议书向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别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等,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济、社会、环境和能耗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五)法人代码证。

(六)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项目涉及水务、林业、海洋、航道、地震、水文等的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十)招标基本情况表、总投资估算表。

(十一)节能评估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步设计(概算)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一律不准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经自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书(含说明书、图纸、初步设计概算书等及电子版)。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六)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与建设项目实施相关的有关协议或批复文件(包括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查部门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

(二)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

(四)概算造价计算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概算工程量计算和取费的有关规定。

(五)设备、材料取价是否合理、是否与公布的市场信息价相符,或与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基本相符。

(六)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六)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发展改革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五)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建安工程费。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预算审核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预算,财政部门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四)项目预算是否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五)预算造价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自治区现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的规定。

(六)设备、材料取价是否合理、是否与公布的市场信息价相符,或与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基本相符。

(七)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审结果按以下规定确认和报批:

(一)预算评审结果在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接下达预算给项目建设单位。

(二)预算评审结果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预算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预算评审结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下达预算控制价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和资金安排、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擅自设置审批事项,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重大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协调各有关负责审批的部门联合办公,并联审批。

需要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各有关对应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签证和概(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按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概(预)算调整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必须遵循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原则。

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实行可行性技术评审和造价增减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坚持事前控制、过程监督,按程序审批的原则。

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实行“先批方案、再审预算,一事一签、逾期补签无效”的控制制度。

      例外情形:因不可抗力或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须进行变更和签证的,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同时口头报告财政部门变更和签证基本情况,待变更和签证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和签证、预算及相关影像、记录等证明材料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招标或政府限额标准的,应该分别采用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签证: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完善因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的缺项漏项等,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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