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来宾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来宾市三届四次党大会工作目标分解书>的通知》(来办发〔2014〕35号)的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来宾市三届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升自治县的招商引资环境,确保完成2014年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自治县2014年“打造优良的招商引资环境”工作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来宾市三届四次党代会精神,结合今年全市及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作部署,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强化责任意识,明确部门职责,优化招商环境,确保完成自治县全年招商引资工作及任务。
二、主要任务
通过大力推进全县交通路网和桐木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不断完善投资硬环境。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解决项目的审批难、用地难、资金难等瓶颈问题,切实完善投资软环境。
三、组织机构
组 长:李成金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彭卫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赖春飞 县人大副主任
成 员:韦利民 县府办副主任
李红兵 县法制办主任、县府办副主任(兼)
潘华生 县招商局局长、县府办副主任(兼)
莫世峰 县国土局局长
黄伟国 县住建局局长
赵莫坤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金显明 县环保局局长
李 雪 县旅游局局长
赵卓德 县经济贸易局局长
闭国烈 县安监局局长
陈海新 县国税局局长
吴建春 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卢国飞 县发改局纪检组长(正科级)
廖日香 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张国宁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国成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梁海锋 县地税局副局长
蒋江流 县工商局副局长
梁 鸿 县财政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办公室主任由潘华生同志兼任。
四、工作重点及措施
为打造我县优良的招商引资环境,针对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项目用地、审批、推进和服务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各自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及质量,全面推进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供地及拆迁等问题。
1.由县征地拆迁办做好征地工作以及土地储备工作,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由县征地拆迁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大征地工作力度,每月月底向县招商引资指挥部报送全县可供地情况,确保在洽谈项目时能为投资者提出符合实际的用地建议。
2.由县招商局汇总今年已签约落户但尚未解决用地指标的项目情况,由县国土局牵头提出解决方案。
3.项目用地价格:
(1)工业项目用地。按来宾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出让,并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2)农业项目用地。在自治县农副产品加工点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所用土地由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协商、以入股等形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与政府协商,从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指标中,按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3)服务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服务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的,土地评估上报审批后,按招、拍、挂等方式依法取得。个别重大项目需要实行特殊地价优惠的,由项目落户地的主管单位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等单位制定项目地价优惠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4.开展土地清查工作。由县国土局于10月底前完成目前本县项目用地情况调查工作,重点排查已获得用地指标但尚未动工建设及“多占少用”的项目情况,由县国土局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招商引资指挥部。原则上,自约定动工之日起,因投资者原因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项目,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对于“多占少用”的项目,要重新核定项目用地面积,或与投资方签订补充合同,扩大项目规模;如不能签订补充合同的,按重新核定的用地面积供地,依法收回多占土地。应收回的土地由辖区政府负责牵头开展收回工作。
5.开展项目供地调查工作。由县国土局牵头,于10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对具备征地条件(一是有用地指标,二是已落实征地经费,三是安排有安置用房或临时过渡住房)未完成征地工作的项目,列入今年我县的征地工作计划,项目落户乡镇配合按时限完成征地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机制,加快项目审批工作,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
1.项目准入预审阶段
县招商局负责督促客商提供拟落户项目的相关资料提交相关审批部门。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相关单位自收到项目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单位职责提出项目落户预审书面意见(未按时反馈的,视为同意项目落户)。
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经贸及财税部门等相关单位及部门召开项目落户可行性研究会议,对拟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评估,讨论研究项目是否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规划、我县是否有能力、有条件承接该项目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准入预审阶段没有对项目落户提出异议的,不得在后续审批环节提出否定项目落实的意见。因某个部门在后续审批环节实施“事后审查”造成项目不能落户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2.项目建设手续审批阶段
健全项目联合审批制度,积极探索制定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机制,完善限时办结、一站式服务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便捷高效的项目落户机制。
项目正式签约后,由分管或联系招商工作的县领导组织县政府办、县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招商局、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安监局、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消防大队、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等,召开项目落地协调会,具体部署相关工作。由县政府办督促各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各客商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指导客商做好完善材料工作,确保通过审批。
项目通过审批后,如果遇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改变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变更审批条件或建设标准的,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按照新的审批条件或建设标准调整项目建设。
3.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业主到住建、环保、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办理手续后,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相关部门以项目通过审批时依据的标准进行验收,不得随意变更验收标准,影响项目建成投产。
(三)进一步完善项目推进机制,确保签约项目顺利建设。
1.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是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项目签约后,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项目推进方案报县招商引资指挥部备案。方案要明确每个已签约项目、在建项目的具体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做到一个项目由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专门负责。
2.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职责权限内能够解决的,则自行解决;超出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职责权限的,由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将问题分类后分别报送相关县直部门,并报送县招商引资指挥部备案,由相关县直部门负责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提交县招商引资指挥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3.对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要定专人负责督促业主加快建设进度,必要时要签订补充合约,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并与相关优惠政策兑现挂钩。
4.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每月底向县招商引资指挥部报送在谈项目、已签约项目、在建项目的推进情况。
(四)积极为落地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切实帮助项目业主在建设及生产过程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1.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落户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约定做好项目的水、电、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在项目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招商引资指挥部。
2.做好项目建设指导和服务。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要积极为项目业主解决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督促项目业主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县住建局要提前介入,负责做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良事件,确实保障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3.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县经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工作。
4.妥善处理客商投诉工作。客商在我县遇到的各种“吃、拿、卡、要”以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协助客商向县监察局反映、投诉,县监察局在接到客商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客商。
5.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由县招商局牵头,县财政、国土、经贸、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提请县人民政府及时兑现优惠政策。
主办方: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络实名: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功德路37号
邮编:545799 传真:0772-6212100 ICP备案号: 桂ICP备14004364号-1
网站标识码:4513240005